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
不得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違規(guī)使用科研經(jīng)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不得有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不得在招生,、考試,、學生推優(yōu)、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不得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
不得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fā)生不正當關系。
(不得有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yè)道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