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應對可能發(fā)生的實驗室安全事故,快速、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預防和減少突發(fā)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面的指示精神以及教育部《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guī)程》和《云南財經大學實驗室工作規(guī)程》《云南財經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云南財經大學突發(fā)事件應對處置辦法》等文件、制度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所稱實驗室,是指全校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的所有實驗場所,包括教學實驗室和科研實驗室。教學實驗室是指主要從事本科或研究生實驗教學的實驗室。科研實驗室是指主要從事科研、科技開發(fā)及研究生培養(yǎng)等工作的實驗室,包括各級各類協同創(chuàng)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中心、分析測試中心、重點實驗室、自然科學研究基地、科普基地等科研平臺。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實驗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實驗室發(fā)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huán)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的事故、事件。
第四條 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生命第一。在處置突發(fā)事件過程中, 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始終把保護師生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最大程度地減少、減輕突發(fā)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其他各類損失。
(二)預防為主,常備不懈。高度重視實驗室安全工作,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tài)與非常態(tài)相結合,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三)分級負責,明確責任。在學校的領導下,構建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三級管理及響應安全應急機制,根據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實行逐級管理,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四)把握先機,快速應對。事故發(fā)生后,各相關單位要第一時間作出反應,迅速到位。確保發(fā)現、報告、指揮、處置各環(huán)節(jié)的緊密銜接,做到信息暢通、反應迅速、應對正確、處置果斷。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實驗室與實驗教學管理中心)是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領導機構,負責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有關政策法規(guī)、決定事項,統一部署、協調、組織實驗室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六條 各學院和科研平臺的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事故現場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及善后處理等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根據本單位實驗室類型和特點,負責本單位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落實;
(二)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活動和應急演練,保證各項應急預案有效實施;
(三)實驗室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啟動相應應急預案,負責保護現場,做好現場救援的協調、指揮工作,確保安全事故第一時間得到有效處理。
(四)及時、準確上報實驗室安全事故及相關情況,配合學校及相關部門對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章 事故預防、預警及響應
第七條 學校和各二級單位應做好實驗室安全的預防、預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主要包括:
(一)對各種可能發(fā)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預防、預警機制,開展風險評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發(fā)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加強應急反應機制的日常管理和實驗人員的培訓教育,定期開展實驗室事故應急演練,完善各項應急處置預案,提高應對突發(fā)事故的實戰(zhàn)能力。
(三)各單位應定期評估實驗室安全應急預案,并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不斷修訂完善。
(四)重視實驗人員健康檢查,發(fā)現與實驗項目安全有關的人員感染或傷害立即報告、處置。
(五)對早期發(fā)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fā)生的安全事故,及時進行分析、研判和決策,并發(fā)布預警信息。
第八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的響應
(一)事故現場人員是事故報告的責任人,所在單位為事故報告的責任單位。
(二)事故責任人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保護好現場,同時立即啟動事故上報機制,上報內容包括:
1.事故(事件)發(fā)生的地點、時間;
2.事故(事件)的類型、危險源和人員被困與傷亡情況;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應對措施;
4.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所屬部門。
(三)責任單位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況,進行現場處置,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保衛(wèi)處、實驗室與實驗教學管理中心等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協助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處置。
(四)實驗室安全事故上報機制為:報告人→單位安全責任人→學校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五)凡發(fā)生實驗室安全事故必須逐級上報,不得隱瞞。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實驗室安全事故及其重要情況的各級責任人,按照學校相關規(guī)定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部分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第九條 火災事故的一般處置辦法
(一)火災發(fā)生時,應立即切斷或通知相關部門切斷電源。
(二)若發(fā)生局部火情,現場人員應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勢,如使用滅火器、滅火毯、沙箱等滅火。
(三)若發(fā)生大面積火災已無法控制,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全力組織人員疏散和開展自救工作。單位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要在第一時間親臨現場組織開展救人和滅火工作,并在消防隊伍到現場后,主動提供有關信息,配合消防隊伍組織救人和滅火搶險工作。
(四)救護應按照“先人員,后物資,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進行,現場指揮人員應保持鎮(zhèn)靜,制止擁擠,做好人員疏導疏散工作,避免擁擠踩踏事故發(fā)生,并且要戴齊防護用具,注意自身安全,防止發(fā)生意外事故。
第十條 觸電事故的一般處置辦法
(一)應先切斷電源或拔下電源插頭,若無法及時切斷電源,可用干燥的木棒、木板、絕緣繩等絕緣物挑開觸電者身上的電線或帶電設備。在未切斷電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觸電者,也不可用金屬或潮濕的東西挑電線,避免在搶救時發(fā)生其它事故。
(二)觸電者脫離電源后,應就地仰面躺平,暫時不要站立或走動,以減輕心臟負擔。保持周圍空氣流通,注意保暖,禁止搖動傷員頭部呼叫傷員。
(三)嚴密觀察觸電者的情況,若觸電者呼吸停止或心臟停止跳動,則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胸部按壓等急救措施,并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進行搶救。
(四)觸電事故發(fā)生后,單位應立即在現場設置警戒線,維護搶救現場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條 機械傷害事故的一般處置辦法
(一)立即關閉機械設備,停止現場作業(yè)活動。責任人依傷情程度及時作出處理,指揮受傷人員的搶救工作。
(二)如遇人員被機械、墻壁等設備設施卡住的情況,立即向消防部門報警執(zhí)行解救辦法。
(三)將傷員放置到平坦的地方,實施現場緊急救護。對輕傷員,應經預處理后再送醫(yī)院檢查;對重傷員和危重傷員,應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送醫(yī)院搶救。若出現斷肢、斷指等,應立即用冰塊等將其封存,封存物與傷者一起送至醫(yī)院。
(四)出現肢體骨折時,首先將傷者的傷肢加以固定,減少骨折斷端對周圍組織的進一步損傷,再送往醫(yī)院。
(五)如果肢體、頭發(fā)卷入設備內,首先立即切斷電源,停止機器轉動。嚴禁用倒轉機器的方法,避免傷者二次受傷,妥善的方法是拆除機器取出肢體,無法拆除時撥打“119”請求支援。
(六)查看周邊其他設施防止因機械破壞造成的漏電、高空跌落等現象,防止事故進一步蔓延。
第十二條 設備故障事故的一般處置辦法
(一)若設備使用中發(fā)生電路事故,須立即停止實驗,切斷電源,并向設備管理人員和實驗室報告。如發(fā)生失火,應選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滅,不得用水撲滅。如火勢蔓延,應立即向學校保衛(wèi)處和消防部門報警。
(二)若設備使用中出現故障,無法開機或使用,須停止實驗,并向相關部門或人員報修,及時進行維護,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創(chuàng)傷的一般處置辦法
在實驗過程中,如發(fā)生被污染的金屬銳器損傷、或被尖銳物品割傷的情況,應立即用肥皂和清水清洗傷口,擠出傷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酒精、次氯酸鈉、過氧乙酸、碘伏等)消毒,處理傷口。如果無法處置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第五章 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十四條 在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終止后,由事故責任單位配合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十五條 事故責任單位應在事故調查結束后三日內上交書面報告,主要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經濟損失、發(fā)生事故的原因及相關責任人員情況等。
第十六條 根據調查結果,對人為原因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的,學校根據情節(jié)和后果對當事人和責任單位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對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關問題、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嚴格進行整改。加強宣傳教育,防止類似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fā)生。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做好以后的防范工作。
第十八條 根據實驗室安全事故的性質及相關人員的責任,積極協調責任單位做好受害人員的善后工作,對現場進行善后處理并恢復其正常狀態(tài)。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未盡事項,按國家、云南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學校相關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